
公司合并 | 公司收购 | 公司分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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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共同组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
公司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对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交易行为。 |
一个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
形式 |
1.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进行合并,其中一个公司吸收了其他公司而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这种情况可以用公式“A+B=A(B)”来表示。 2.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进行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不再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这种情况可以用公式“A+B=C”来表示。 |
1.按收购股权比例的大小,公司收购可以分为完全收购、控股收购和参股收购。 2.按收购对象的不同,公司收购可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 |
1.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一部分资产或业务进行分割,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或分支机构,而原公司继续存在的公司分立形式。派生分立可以用公式表示为“A=A+B+…”。 2.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全部资产或业务进行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公司,而原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的公司分立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