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目标不一致。作为委托人的股东,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表现为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追求;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其利益目标是自身效用最大化。
2.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经理人直接经营企业,具备管理技巧和经营业务上的优势,其掌握的信息和个人经营行为是大量的、每日每时发生的,能形成很多的“私人信息”和“私人行为”;委托人由于已经授权,不便也不可能进行过细干预,因而对经理人努力程度的了解往往是表面的和“账面”的,很难判断经理人是否为追求股东的最大利益尽了最大努力。
3.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责任和风险不对等。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把经营权委托给经理人后,表面上似乎“轻松”了,实则不然,一旦企业发生意外,责任和风险还得由资产所有者来承担;经理人获得企业控制权后,其权利和义务看似对等,但当企业真的出现问题时,经理人的损失最多是自身的名声和职位,这与所有者可能要承担血本无归的实际责任和风险是无法相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