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课程
第五讲 开放大学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是贯穿组织全过程的流程化管理,是为了实现质量目标而构建的有机整体。在教育领域,质量管理体系主要体现为质量保证体系。开放教育的质量保证体系一般是依据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结合开放教育的特征发展而形成的有组织、有制度、有职责、有标准、有程序规范,保证开放教育能够达到预定质量目标、满足质量标准的综合体系。
1.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我国开放教育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主要是各办学机构在政府的政策和制度框架下,从机构自身的办学系统建设、专业课程建设、教学过程设计落实、教学管理等方面开展的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各种探索与实践。本讲主要介绍目前较为成熟、完善的四种形式。
第一、教学质量监控。对教学质量实施监控有助于教学质量管理。由于开放教育的远程教学特征,决定了对于开放教育的教学质量必须要实行有效的监控举措。教学质量的监控,可以理解为对教学质量形成的相关因素进行观察和控制,对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从而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二、教学督导制度。教学督导具有多种功能,不仅能够检查和评估学习者的自主学习,而且能够督促和指导教师的教学活动,并且能够督促学校服务部门提供学习支持的资源和服务。在学校的实践过程中,教学督导逐步演化出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在学校内部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督导工作,例如实体性的督导办公室或挂靠在学校相关处室的兼有督导功能的机构。这一形式是通过设立独立于其他工作内容的机构,直接对分管开放教育教学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另一种是设立督导小组,通过聘请普通高校拥有丰富经验的教授,与开放教育办学机构的教师、领导一起,组成督导队伍,通过这种非实体性督导组织,在固定的时间(一般是学期初和学期末分别进行一次)对开放教育办学机构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
第三、信息平台等技术监测和保障机制。在当今时代,信息技术在教育中应用越来越广泛,其表现出的信息优势也越来越明显。信息平台的建设能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监控教学活动,有效保证教学过程的落实。同时,信息平台也能够有效监测学习者的学习过程。同时,信息平台还可以将过程性的监测评价与总结性的监测评价相互结合,促使学习者从被动接受评价转变为主动参与评价,保障了学生学习的良好效果。
第四、其他机制。我国开放教育的内部保障还体现在计划机制、组织实施机制等方面。例如,在国家开放大学,一方面,从成立初期逐步探索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对统设课程实行统一教学大纲,使用统一教材,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并采用统一的评分标准。另一方面,建立了质量保障的组织架构,由教学部对专业和课程建设提出论证、落实课程建设和教学实施,教务处负责协调专业之间、课程之间的关系,组织和规划专业、课程的建设。
2.外部质量保证体系
我国开放教育外部质量监管体系包括高等教育主管机构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组织及机构的监督。其中,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主要指的是办学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自行执行监管;社会组织及机构的监督主要指的是由社会组织进行的满意度调查或排行榜调查。本讲介绍高等教育主管机构的行政监管。
第一、年报年检制度。年报年检制度既属于开放教育办学机构内部质量监控中自我监控的重要方式,又是外部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教育部作为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开展年报年检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评价者,从2001年开始便对承担开放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监控。各高校积极参与,建立信息发布与反馈渠道,将年报年检的内容积极向教育部报告,并将其中与开放教育质量相关的内容对社会公布。
第二、“审批-监管-监督-评估”的外部保障机制。开放教育的外部保障经历了审批-监管-监督-评估的制度历程,它们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担负着开放教育的外部质量保障的责任。
A.审批制度
这一制度从2000年开始实施,在2014 年宣告终结。通过教育部的一系列文件对办学的要素、结构等诸多方面做出了初步规定。这一制度对推动我国开放教育质量保证起到了基础性和奠基性的作用。
B.监管机制
监管机制的建设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探索完善“宽进严出”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而逐渐确立的。其中,网络统考制度、招生管理制度是其中较为成熟、完善的制度。2004年,教育部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下发规范性文件等措施,对开放教育的组织实施进行规范,标志着国家对开放教育监管体系的基本建立。教育部又进一步对统考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做了详细规定,逐步完善了统考制度,对于我国实施现代开放教育发展,提升教育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C.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的建设是伴随着国际国内教育新形势的发展而产生。从国际上来看,教育理念已经发生了较大转变,以学生为中心已经成为当前较为普遍的质量观。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普及化阶段,生源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和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使得政府、高校都越来越关注学生的感受。目前,对于开放教育的监督主体主要有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其中,教育督导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监督形式,在开放教育当中,教育督导主要以教学督导、办学评估等形式为主。政府通过对高校开展年报年检收集高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并以此进行监督。同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在教育部的牵头组织下,集中开展了开放教育试点项目高校的教育评估。评估主体由教育部、国家开放大学(原中央电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三部分组成,分别负责原中央电大、原省级电大、原省级以下电大的评估工作。
D.评估机制
教育部作为评估主体牵头组织,从2001年起对“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中期评估,对参与“开放教育试点”工作的各级广播电视大学,特别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省级广播电视大学进行评估。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通过试点单位自评、专家进校考察、单位整改三个步骤完成第一轮评估。开放教育试点中期评估及时总结了试点项目的进展,对各试点单位的后续发展进行指导,以期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的目标。近期,国家开放大学又与教育部教学评估中心合作,准备开始新一轮的评估工作。